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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3-011988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法制处
公开日期 2023-01-17 1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 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7 16:17
信息来源: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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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要求。《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2年7月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领域的规章有很多进行了修改。此外,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取消、调整了部分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原《基准》中设定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等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综合执法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的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植入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后,基层执法人员无权依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在综合执法信息系统中对不适宜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变更。尽管省厅原发布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2022版)赋予了基层依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但综合执法信息系统中的法律文书系根据预设格式自动生成,基层无法修改,易导致事实上的法律适用错误。

三是基层执法实务的迫切需要。由于基层执法人员无权对植入执法信息系统的裁量权《基准》根据个案修改,基层执法迫切需要依据新修订的《基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亟待依据修改的规章修订《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依法、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有修改的,《基准》所涉内容一律依法进行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修改的,《基准》所涉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对《基准》在实施过程中,基层执法机构反映强烈、希望修改的内容,经过省厅研究,认为合理的,原则上采纳,予以修改。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对违法情节的设定,尽量贴近基层执法实务,避免与执法实务脱节,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基准》条目164条,其中道路运输管理篇修改126条;海事管理篇修改37条;水路运输管理篇修改1条。其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的内容,如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章已修改了的,则按照新的规章对《基准》进行修订;如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暂未修改的,则《基准》相关内容暂不做修改,待后续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修改后,再对《基准》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道路运输管理篇。2022年7月《基准》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新修正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修订重新发布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上述规章的修正、修订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对《基准》中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二是海事管理篇。2022年7月《基准》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上述规章的修正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对《基准》中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三是水路运输管理篇。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对《基准》中相关内容做了修改。

本次《基准》修订不涉及公路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执法门类。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根据交通运输领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改、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市州范围施行。市州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需报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处备案,以便审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发布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通知》明确基层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预设的法律文书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编辑,以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将所办理的案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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