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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2-02001380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法制处
公开日期 2022-04-28 11: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8 11:57
信息来源: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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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部省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交通运输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中央有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是法律有规定今年1月22日修订、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编制“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三有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问题,2021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要求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2021〕12号)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四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2018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纠正执法不严、简单粗暴、轻重不一等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21〕18)提出,要推行柔性执法,制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

    五是保证交通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引导和促进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审慎包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又结合执法实际从严把好关口,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融合。

    二是精准监管。全面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依法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实现精准执法、“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和社会效果。

    三是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改革推进事权、职责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四是协调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运用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清单》是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普遍适用的裁量基准,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情形而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再次明确“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概念,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梳理出轻微不罚5项,首违不罚32项,并明确具体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以及在我省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

    三是明确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市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按程序批准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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