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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监督办法》《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数据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0 11:43
信息来源:厅综规处
字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监督办法》《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数据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1230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责任,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科技治超管理体系,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原则】全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治理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治超监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精准量化、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治超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内容】治超监督主要包括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治超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治超信息化管理、治超联动管理、治超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内容。

第六条【源头管控】源头管控监督工作内容包括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及公示情况、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施数据联网上传情况、禁止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出站(场)情况、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情况等。

(一)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及公示情况监督,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为依据,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非法超限运输溯源数据、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处罚数据、重载货车运行轨迹数据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公示工作的准确性。

(二)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禁止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情况监督,主要依据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称重数据和视频监控资料,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路面非法超限溯源数据、明查暗访、举报投诉查处等相关情况分析,评价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控是否到位。

(三)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情况监督,以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数据为依据,通过非法超限查处中涉嫌非法改拼装数据、明查暗访、举报投诉查处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情况。

第七条【通行监管】通行监管监督工作内容包括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情况、流动检测情况、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情况、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情况等。

(一)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情况监督,以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数据为依据,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非法超限查处数据(含驻站交警对超载车辆处罚情况,以下同)、一超四罚数据、明查暗访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情况。

(二)流动检测情况监督,主要依据流动检测相关资料,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超限检测站或卸载场关联数据、非法超限查处数据、一超四罚数据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流动检测工作情况。

(三)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情况监督,以相关监控设备检测数据为依据,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非法超限查处数据、一超四罚数据、明查暗访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工作情况。

(四)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情况监督,以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数据为依据,通过路面管控关联数据、非法超限查处数据、涉嫌违法超限线索移交数据、明查暗访等相关数据分析,评价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工作情况。

第八条【设施监管】治超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货运源头单位称重和监控设施(其中,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施需满足《湖南省大件生产企业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技术要求)、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监控设施、公路超限检测站称重设施等。以相应基础设施的管理资料和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治超系统)运行数据为依据,对设施是否建成、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经过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是否联入省治超系统、在线率是否达到要求等项目,进行监督评价。

第九条【信息化监管】治超信息化管理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治超信息集成到省治超系统情况、治超基础数据真实情况、运用省治超系统开展治超监督情况等。主要依据省治超系统相关数据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资料进行评价。

第十条【联动监管】治超联动管理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超限治理信息相互通报情况、信息处理闭环情况等。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治超责任追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涉嫌违法超限线索移交情况、涉嫌违法超限线索处理闭环情况等。其中,责任追究落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为依据。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监督方式】治超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省级评估、重点督导等方式。

(一)日常监督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测情况以外的超限治理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涉及高速公路超限治理的日常监督工作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二)专项监督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超限治理的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环节、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等情况开展监督。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可统筹组织。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监督。

(三)省级评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委托省公路事务中心或具备评估能力的专业单位、民调机构,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治理实际运行情况、超限超载率、公路货物运输价格、社会满意度等超限治理特定事项,开展明查、暗访调查、治超数据评估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级评估。

(四)重点督导。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针对超限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或治超薄弱环节等重点难点,开展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工作可采用异地监督方式开展。重点督导工作可协调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水行政等相关部门,采用联合督导方式。

第十三条【治超信息评价】辖区内治超信息应及时汇聚到省治超系统。省治超系统定期提供相应区域内治超数据评估结果。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数据评估结果和辖区治超工作实际组织治超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专题报告规定】负责组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督导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逐次形成专题报告,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本辖区内治超监督情况,形成年度治超监督综合报告,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评估情况纳入治超监督专题报告或年度综合报告。

第四章监督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考核应用】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治超监督结果,作为政府管理目标考核、绩效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报告公示】治超监督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治超监督结果中涉及责任追究的事项,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制度办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基础数据】治超监督的基础数据主要通过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治超系统)获取。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数据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推进科技治超,提升治超工作效能,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原则】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数据评估(以下简称治超数据评估)坚持真实有效、系统规范、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评估手段】治超数据评估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治超系统)开展。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治超数据评估,省公路事务中心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承担具体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数据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数据分类及采集

第五条【数据分类】治超数据分为基础设施数据、源头管控数据、通行监管数据、跨业务系统共享数据、辅助数据等五类。

第六条【基础数据范围】基础设施数据包括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公路超限检测站、向社会公示的卸载场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高速公路出入口等站点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源头管控数据范围】源头管控数据包括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监控设施运行、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改拼装车辆查处等治超源头管控工作数据。

第八条【通行监管数据范围】通行监管数据包括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运行、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测、流动检测开展、非法超限超载查处等路面通行监管工作数据。

第九条【共享数据范围】跨业务系统共享数据包括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云平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省道路运输管理三级协同系统、大件运输许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辅助数据范围】辅助数据包括治超明查暗访、跨省治超信息抄告、举报投诉、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涉及超限超载的安全事故信息等数据。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省治超系统内的数据由相关单位采集并录入系统;系统外的相关数据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协调数据采集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数据评估内容】治超数据评估包括治超效果、基础设施运行、规范化管理、治超信息保障情况等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效果评估内容】治超效果评估包括货运源头超限率、公路路网超限率、公路线路超限率、涉及超限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数量等四项。

(一)货运源头超限率指一定时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台次占全部出站(场)货运车辆总台次的比率,以企业、货物类别企业、行政区域等作为评估对象。

(二)公路路网超限率指一定时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台次占路网通行货运车辆台次的比率,按公路行政等级、行政区域分类评估。

(三)公路线路超限率指一定时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数量占单条公路通行货运车辆总台次的比率,以线路及路段作为评估对象。单条公路通行货运车辆总台次可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公路超限检测站采集数据,或者利用交通流量调查数据。

(四)涉及超限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数量指一定时间内涉及货运车辆超限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数量,以行政区域和事故类别作为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运行评估内容】治超基础设施运行评估包括设施联网率、设施在线率等。

(一)治超设施联网率指在一定时间节点上,治超基础设施与省治超系统之间的联网比率。按照设施类别,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二)治超设施在线率指在一定时间内,治超基础设施与省治超系统之间的在线联通状态,按治超基础设施与省治超系统的在线联通时长除以治超基础设施的应运行时长计算。按照设施类别,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第十五条【规范化管理评估内容】治超规范化管理评估包括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出场检测率、公路超限检测站进站检测率、公路超限检测站路警联合驻站率、违法线索移交率、违法线索处理闭环率、非现场执法数据审核正确率、非现场执法立案率、非现场执法结案率、一超四罚信息采集率、一超四罚处置闭环率等十项。

(一)货运源头单位(含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出场检测率指一定时间内,货运源头单位出场货运车辆接受出场称重监控设施检测的比率。以单个源头单位、货运源头类别、行政区域等作为评估对象。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进站检测率指一定时间内,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货物运输车辆进站接受超限检测比率,分两种情况计算:一是未配套建设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的超限检测站,按照逢车必检原则,以超限检测站配套的电子进站车道数据为基础,采用进站接受检测的货物运输车辆数除以途经超限检测站的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二是已配套建设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的超限检测站,按照涉嫌违法车辆必检原则,采用进站接受检测的超限运输车辆数除以不停车检测系统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以公路超限检测站、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路警联合驻站率指一定时间内,经社会公示实施路警联合驻站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实际联合驻站比率,计算方法为路警联合驻站时长除以超限检测站运行时长。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四)违法线索移交率指一定时间内,通过货运源头监控、路面监控、高速公路出入口、信息抄告、暗访督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超限线索,采用线上线下方式,移交至相关治超责任单位的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五)违法线索处理闭环率指一定时间内,治超责任单位对上述违法线索进行正式反馈的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六)非现场执法立案率指一定时间内,不停车检测系统所检测的超限10%以上且证据有效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的立案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七)非现场执法数据审核正确率指一定时间内,采集到不停车检测系统所检测超限10%以上且按期审核无误的数据与检测超限10%以上所有数据的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八)非现场执法结案率指一定时间内,经立案非现场执法案件的结案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九)一超四罚信息采集率指一定时间内,完成一超四罚信息采集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占全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的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十)一超四罚处置闭环率指一定时间内,治超责任单位对一超四罚案件进行正式反馈的比率。以行政区域作为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信息保障评估内容】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保障情况评估包括基础设施数据准确率、运行数据真实率等两项。

(一)治超基础设施数据准确率指在一定时间节点上,货运源头单位排查公示及称重、公路超限检测站、向社会公示的卸载场所、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治超基础设施相关数据准确的比率。以省治超系统为基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抽查、不同设备之间的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计算。以设施类别、行政区域为评估对象。

(二)治超运行数据真实率指一定时间内治超评估指标的真实性,包括设施联网率、设施在线率等三项基础设施运行评估指标,以及货运源头单位出场检测率、公路超限检测站进站检测率、公路超限检测站路警联合驻站率、违法线索移交率、违法线索处理闭环率、非现场执法立案率、非现场执法数据审核准确率、非现场执法结案率、一超四罚信息采集率、一超四罚处置闭环率等十项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以省治超系统为基础,通过资料核查、明查暗访、不同设备之间的数据比对、不同区域之间的数据比对、不同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比等方式计算。以指标类型、行政区域为评估对象。

第四章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基础设施数据准确率小于95%的市州,其治超数据评估结果不作为全省排名依据,直接列为最后名次。相应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项整改;省公路事务中心对整改工作进行评定,确认整改之后的基础数据准确率。基础数据准确率大于或等于95%的,相应市州治超数据评估结果方可参与全省排名。

第十八条【结果应用规定】基础数据准确率95%以上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数据资料,可依据相关规定,直接应用于计划申报、预算申请、考核评比等治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超限运输车辆定义】本办法所指超限运输车辆是超限比例大于10%(含)的货物运输车辆,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和特种车辆不计入。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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