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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监管和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6 17:02
信息来源:厅政务服务处
字号:【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

为有效预防同一大件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信息存在较大偏差和大件运输车辆空车需办证通行高速等事件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监管和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监管

一)加强起运地现场核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起运地现场核查工作,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实际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装载方式、选配车型、护送方案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并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对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核查或抽查完毕后,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等信息上传至许可系统。

二)规范大件运输车辆空车通行管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相关规定,对于悬挂正式号牌的牵引车、挂车或持有临时号牌的空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不实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

(三)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查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规范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查验,查验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车证信息是否一致,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实际装载情况与申报数值存在细微偏差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予以放行。

二、规范大件运输车辆称重检测

一)全面排查,及时整改。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实际情况,指导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收费站称重检测设备开展排查,排查是否存在精度不足、检定校验不及时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并于年底前将整改情况上报省厅。

二)规范入口称重检测方式。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有关要求,根据收费站场地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同时要根据大件运输实际通行需求,对于频繁通行的收费站适当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保证检测精度;重点优化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附近收费站称重检测设备,保证其量程满足实际称重需求。

(三)规范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选用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依法按时检定校验,确保设备质量及精度符合国家规定;建立称重检测设备运维制度,做好检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障设备稳定和网络畅通,保证不间断检测,及时上传数据,实现本区域内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出口计重收费信息的汇集、整合和联动。

(四)加强收费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收费站工作人员对于大件运输车辆入口查验业务培训,规范工作人员查验车证、测量车货总质量与车货总体外廓尺寸等工作流程,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路地路警联动治超机制

一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牵头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路地路警联动治超机制,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称重检测违法大件运输车辆认定、处罚工作流程。

二是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出口计重收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超限大件运输车辆,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

三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有关涉嫌违法违规超限大件运输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对违法超限大件运输行为进行认定、处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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