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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湖南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31 15:35
信息来源: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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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切实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群众路线、社会参与,坚持党建引领、纪律保障。

第五条按照突发事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具体分级标准在相应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上,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州、县市区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级层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减灾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减灾委员会提议,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省级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省级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应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省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经研判存在巨大风险、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影响面广、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提前预警或提级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与响应级别对应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制

第七条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省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省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处置机构,并指导市县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第八条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查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编制本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级指挥部、救援队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第九条根据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总指挥部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见附件2)。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增加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应对处置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标准和应对处置措施;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

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支持工作。

第十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市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州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由省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组织实施应对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港区、农林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及若干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由政府办公厅(室)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六)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粮食和物质储备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九)专家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一节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突发事件报警后,按规定应首先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需视情及时推送公安等职能单位。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或可能发展扩大的,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逐级如实向省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第二节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港区、农林场)管委会履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核查伤亡人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信息。

第十八条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会同救援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理信息。

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省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并按规定公布。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三)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六)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七)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九)启用相关财政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十)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十一)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十二)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具体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经授权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按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结束,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三节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制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预案,与应对处置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必要时由上级宣传部门统筹协调。铁路、民航及特殊敏感行业领域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宣传部门加强工作对接。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协调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涉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主动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统筹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四节恢复重建

第二十五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事发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六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受灾群众重建家园。

上一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适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人力支援和技术指导。需要省里支持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并结合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计划,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中央援助的,由省政府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节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加强队伍建设,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力发展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可参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保障标准建设,委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管理,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合作救援。

(二)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等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工程抢险、水上救援、交通运输等专业救援队伍规划建设,保持适配的战斗力。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队。依法将驻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力量纳入本省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落实抢险救灾军地协调联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军地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应急队伍联建共用机制、应急联训联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提升军地联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力。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在开发区(园区、港区、农林场)和乡镇一级,开展以六有(有班子、有队伍、有机制、有预案、有物资、有培训演练)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村一级,推进以三有(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服务站(点)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

(五)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湖南慈善总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按照快速出动、就近调配、有序救援的原则,建设省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做到应急救援队伍前置、物资前置、指挥前置,实现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力量一小时到达。市、县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本级应急救援基地。

(七)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十一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从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安全生产类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完善应急救援保险制度体系。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研究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方式,提升储备、使用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优化关键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组织定点企业计划生产、保证供给。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状态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挥高铁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第三十六条加强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空域保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资金,建设若干航空应急服务基地和直升机起降站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适量航空器,建设应急反应灵敏、功能结构合理、力量规模适度、各方积极参与、保障协调有力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地震、人防、林业、体育、教育、城市管理、电力等部门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供水、供电、供气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三十九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对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责。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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